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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运作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国有
 企业监事会运作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6]14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运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
           广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运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规范的监事会组织机构,依据《公司法》、《国际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事会分为内部监事会和外部监事会。内部监事会是指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含中外合资公司);外部监事会是指未实行公司制的国有企业、国家投资为主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以及国有独资公司(集体公司)。
  第四条 内部监事会按《公司法》规定,由股东代表和员工代表选举产生;外部监事会按《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由监督机构派出。监事会对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依法实施监督,保障股东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 监督机构和被监督企业名单由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 内部监事会

  第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中外合资公司)设内部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经营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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