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公安厅警务廉政监督员工作规定

广东省公安厅警务廉政监督员工作规定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强化公安机关外部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我省公安队伍建设,保证警务廉政监督员对全省公安机关和全体民警警务执法活动进行有力的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警务廉政监督员是从公安系统以外的单位中聘请的,直接对公安机关的警务廉政情况实施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 警务廉政监督员的聘请
  (一)省公安厅警务廉政监督员从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党委政府机关有关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青妇组织、社会团体、文教、新闻舆论等单位中聘请。
  (二)警务廉政监督员由省公安厅征得其所在部门、单位和本人同意后确定

  (三)公安机关确定聘请的警务廉政监督员,发给《聘书》和《警务廉政监督员证》。
  第四条 警务廉政监督员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的中国公民。
  (二)关心、支持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善于联系群众,敢于发表意见。
  (四)身体健康,有一定活动能力的在职人员。
  第五条 警务廉政监督员的权限
  (一)警务廉政监督员持《广东省公安警务廉政监督员证》可以直接进入全省各级公安机关。
  (二)有权现场检查、监督和纠正公安民警的违法违纪行为,也可以对公安机关警务廉政情况开展明查暗访。
  (三)有权接受群众的投诉,对投诉的问题可以直接交给公安厅督察队、纪委和监察室查处,也可以自己初步调查后,再交厅督察队、纪委和监察室查处。
  (四)有权就公安工作的具体问题向有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询问,可根据群众的意见和各个时期的情况,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检查。
  (五)有权就群众反映和举报的公安民警违法违纪问题监督调查处理的进展和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如有关公安机关不能依法依纪作出处理的,监督员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有关公安机关作出明确解释。
  (六)有权参与公安机关职能部门组织的接待来访、执法监督、对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调查、纠正行业之正之内以及与公安机关警风廉政建设有关的活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