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2年7月1日)废止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一月六日 粤建房字[1998]第001号)
1998年1月6日各市建委(规划国土局):去年以来,在国家关于启动住宅消费、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政策措施引导下,我省商品房销售市场明显好转,部分市、县申请预售项目增加,预售成交也逐趋活跃。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未经批准擅自预售;预售后无法按期交楼;预售广告失实,承诺条件不能兑现;预售后变更设计或交楼时货不对板等新的问题楼盘,必须引起各级建设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市、县建委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新闻单位加强对各种形式的商品房预售广告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批准预售的项目以及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项目广告要及时制止。同时,加强对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宣传,告诫购房者不要购买手续不全和未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屋。
二、各市、县建委对申请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条件审批。对申请预售的商品房项目,除严格审查其土地、规划、设施、施工的批准文件是否齐全,已投入的资金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或基础工程是否完成以外,根据国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要求开发企业明确预售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并提交详细的项目施工进度方案、投资计划、资金来源等材料。经过实地考察和对该项目各种因素进行分析,没有把握的应要求其推后承诺竣工交付使用日期或不予批准预售。对已经出现问题楼盘的开发企业,在其问题楼盘未妥善解决前不得再批准其预售新的商品房项目。
三、各市、县建委在房地产开发管理中,要继续推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都要选择资金和实力比较雄厚、信誉好的开发企业承担。审批商品房预售项目时,一般不宜整个项目大面积地批准预售,应采取单栋审批预售的办法。如前栋预售效果不好,后一栋可暂停批准预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