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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失效]

  第六条 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规划、财政、房管、计划等有关部门按计划要求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对拟招标、拍卖地块的开发,确定规划设计要点,编制用地宗地图、投标(拍卖)须知、土地使用权投标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应遵循合法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并接受社会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监督。
  第八条 举行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土地管理部门应提前发出公告,公布竞投(买)的时间、地点、地块,并向竞投(买)人提供拟招标或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包括面积、位置、用途、开发程序、规划设计要点、土地使用年限及有关规则、参与人须具备的条件和竞投(买)的规则等),接受咨询。
  第九条 土地招标、拍卖的出让底价应经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程序评估,并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竞投(买)人应了解招标或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遵守规则,依法参与竞投(买),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招标,可选用以下其中一项条件确定中标人:
  (一)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者;
  (二)根据竞投出价与规划设计方案等,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定最优者;
  (三)在竞投期内最先付清规定的标价款者;
  (四)在竞投期内实际交付地价款最多者。
  第十二条 土地招标活动的基本程序:
  (一)土地管理部门于截标之日前30日发出招标公告;采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中标条件的,应同时公告标价或出让底价、付款方式;
  (二)投标者报名并索取有关招标文件;
  (三)按公告的决标条件及程序确定中标人;采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为中标条件的,应经评标小组评定后决标;
  (四)土地管理部门向中标和不中标者发出书面通知;
  (五)中标人须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交付相当于地价总额10%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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