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的通知
(粤府[1998]3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确保全省1998年完成外贸出口比1997年增长10%,力争增长15%;实际利用外资与去年基本持平的目标,现就进一步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出口退税的政策与措施。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和省政府提出的对进出口企业实行全额出口退税的要求,以1993年出口退税款为基数上缴中央的20%退税款,应由各级地方财政负担,有的地方转嫁给进出口企业承担的做法,应当改变。国税、海关、外经贸、外汇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对出口退税继续实行并积极完善分类管理的办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快退税进度。
二、设立出口贷款贴息资金,鼓励企业多出口、多创汇。在省属国有进出口企业、省属自营进出口企业整体出口增长15%的前提下,1998年由省财政一次性安排3000万元,作为此类进出口企业1998年出口贷款贴息资金。具体由省外经贸委、省级委根据企业超基数出口实际收汇的情况,逐个企业核定数额后由省财政厅核拨。各市县也要挤出资金,制定相应的扶持措施。
对有稳定货源渠道和销售市场的进出口企业所需资金,商业银行要按国家法定利率予以优先安排。
三、国有外经贸公司和自营进出口国有企业1998年出口收汇超过1997年出口实绩15%以上的,其当年缴纳属外贸出口创造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由财政返还的所得税数额,由同级财政逐个企业核定,自营进出口企业返还额按出口产品产值占总产值的比例核定。
四、深化外经贸企业改革。省体改委、外经贸委和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抓紧研究,尽快成立省属外经贸系统国有资产控股公司,代表政府行使出资者权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支持和加快国有外经贸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步伐。要充分考虑和优先安排具备条件的股份制外经贸企业上市。
五、积极支持来料加工业务的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有关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税收的规定,以及外经贸部《
关于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292号)明确的有关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是进出口企业的规定,对经外经贸部确认并授予进出口企业编码的各类企业和省政府审批的进出口企业承接的来料加工进出口业务,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