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失效]

  (一)申办人具备合法身份,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完备的生活、文体、交通、通讯等设施设备,有基本的医疗、康复条件;
  (三)服务场所的环境适合服务对象,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选址和建设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机构管理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接受过专门训练,并有1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
  (五)医护人员、护理人员、特殊教育教师占全部职工队伍的比例符合规定,财会人员要有上岗证或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保安员有当地公安机关培训的合格证;
  (六)炊事员要有岗位技术等级证书或上岗证;服务对象超过200人的有1个专职营养师(士);
  (七)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为1:6以下;与生活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为1:3以下;
  (八)开业经费和维持福利机构的正常经费落实;
  (九)具有消防、用电部门的安全合格证。
  第八条 申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申办人合法身份证明;
  (三)验资证明文件;
  (四)可行性报告;
  (五)建设规划和图纸;
  (六)章程;
  (七)土地使用合法文件;
  (八)境外申办人应提交外事部门签署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 申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按照社团登记管理规定,分级向申办人所在地主管部门提出申办申请。申办全省性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或省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中央和部队驻穗机构申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由省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申办省以下地方性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由所在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申办跨行政区域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由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
  省以下主管部门应在批准之日起7日内将批准申办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报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申办的书面决定。

第三章 审批发证

  第十一条 经批准同意开办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向批准申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证书》,凭《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证书》办理社团法人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