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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16项规章的决定

  十四、关于《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省政府1995年8月7日以粤府〔1995〕72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已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须提交由卫生、民政部门共同协商,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或医学鉴定证明。”
  2.第三十条修改为:“婚姻当事人弄虚作假提供假证件、假材料等,骗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婚姻登记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离)婚证,并对离婚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3.删去第四十条,其后条文依次顺延。
  十五、关于《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省政府1995年10月12日以粤府〔1995〕85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十三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不按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以上地震局(办)或者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第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第十四条,内容为:“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3.原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相应改为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十六、关于《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省政府1996年5月9日以粤府函〔1996〕141号文批准)作如下修改:
  1.第五条修改为:“对有第四条第(一)至第(四)项行为者,责令其限期改正,将违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收费单位予以处罚;对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的当事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2.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合并修改为:“第六条 对有第四条第(五)至第(八)项行为者,依照国家有关财务、票据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3.原第九条相应改为第七条,内容不变。
  4.原第十条修改为:“第八条 对有第四条第(一)至第(九)项行为的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违法收费数额1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或瞒报、虚报、拒报应当上缴的收入数额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超过上述数额的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行政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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