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六、关于《广东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八、关于《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定》的修改决定”已被《广东省政府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宣布失效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
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16项规章,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
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16项规章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政报》上重新发布,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汇编成书,向社会发行。
省长 卢瑞华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一、关于《
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进口木财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1984年6月29日以粤府〔1984〕115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做好进口木财的验收及监督管理工作,把好到货质量关,维护国家权益,保障我国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对外贸易工作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2.第九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试行办法者,商检部门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罚款,并建议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关于《关于出口商品包装检验监督的管理办法(试行)》的修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