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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粤府[1998]1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水利建设,提高水利工程设施的防洪抗灾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适应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优先和加快水利发展,积极筹集水利建设基金,并运用政策,鼓励和组织社会各界及外资参与水利建设。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由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省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1.从省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
  省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包括市、县上缴上述部分。
  2.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其他渠道划转的用于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资金。
  (二)市、县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1.从市、县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包括本条第一项第一款所列的10个项目及市政设施配套费。
  市、县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包括下级上缴部分。
  2.从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用于所在城市防洪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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