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指定医学鉴定医院的通知
(粤府办[1998]9号)
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二十条第二款“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和第
二百一十四条第三款“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的规定,以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尽快落实〈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7]37号)精神,省人民政府指定人民医院等38家医院为医学鉴定医院(具体名单附后)。其中,精神病医学鉴定工作由指定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医院负责。当地没有精神病医学鉴定医院的市,可将被鉴定人送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医院进行鉴定。
附件: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学鉴定医院名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学鉴定医院名单
一、综合性医学鉴定医院
(一)省级医学鉴定医院
广东省人民医院、中山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二)市级医学鉴定医院
广州市: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深圳市:深圳市人民医院
珠海市:珠海市人民医院
汕头市:汕头市中心医院
韶关市:粤北人民医院
河源市:河源市人民医院
梅州市:梅州市人民医院
惠州市:惠州市中心医院
汕尾市:汕尾市人民医院
东莞市:东莞市人民医院
中山市:中山市人民医院
江门市:江门市中心医院
佛山市: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阳江市:阳江市人民医院
湛江市: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