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等30项规章的决定

  二十三、关于《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1995年7月31日以粤府[1995]67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十九条修改为:“水电厂发电用水、火电厂的循环冷却用水、农业灌溉用水、水产养殖和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产用水缓征水资源费。具体开征时间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2.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取水单位和个人在接到缴费通知后,应在10日内到指定地点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
  3.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三条,分别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装置计量设施的;
  (三)拒不向发证机关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假资料的;
  (四)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
  (五)将所取的水非法转售的。
  第二十七条 未经许可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取水。
  第二十八条 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取水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4.删去原第二十七条。
  5.原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依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二十四、关于《广东省飞来峡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飞来峡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办法》(省政府1995年9月26日以粤府[1995]84号文发布)的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任何单位非法占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赔,可以处以非法占用款数额30%以下的罚款;占用其他专项移民经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关于《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1995年12月7日以粤府[1995]102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四十条修改为:“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评审不合格;
  (三)停业整顿期限未满;
  (四)不按期缴纳有关费用;
  (五)配备药品种类超过批准设药范围。
  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2.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执业,伪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擅自跨县、市、省设置医疗机构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和违法所得,并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删去第五十条,其后条文依次顺延。
  4.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医疗机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如直接责任人是个体医务人员的,暂缓校验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十六、关于《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