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办公楼建设和装修标准(试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在行政办公楼的建设和装修中认真贯彻党的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控制行政办公楼的建设规模,正常掌握建设和装修标准。特制订《广东省行政办公楼建设和装修标准(试行)》。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辖区内建制镇级以上(含建制镇)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的行政办公楼(以下简称办公楼)。
第三条 办公楼的建设和装修必须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应根据机关的级别,按照本标准的建设等级核算建设规模,经有关审批机关审批后进行建设。提倡由各级政府统建行政中心或部门合用的综合办公楼,严格控制部门单独兴建办公楼。
第四条 办公楼的公用服务设施应尽量使用周边地区的现有设施。联建、统建的办公楼,其公用设施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共同使用。
第五条 办公楼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办公楼,适用于省级行政机关,每人平均建筑面积25平方米及以下(即每一编制定员,下同);二级办公楼,适用于地级市的行政机关,每人平均建筑面积23平方米以下;三级办公楼,适用于县(市)级以上的行政机关,每人平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
第六条 办公楼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对照本标准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乘以编制定员数计算办公楼总建筑面积。
第七条 本标准的办公楼的建筑面积指标包括:办公室、打字室、文印室、计算机房、档案资料室、图书阅览室、接待室、会议室、活动室、技术用房、电话交换室、卫生间、开水间、门卫、传达室、贮藏室以及必要的自动化设施专用房间、门厅、电梯厅、走道、楼梯间、电梯并道和机房等设备用房面积总和。不包括饭堂、车库、单车棚、独立变配电与泵房等以及人防设施。
第八条 办公楼的建设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本标准以外其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需按当地城市规划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