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着物补偿费按《
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办理。国家和省进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占用林地的补偿,按《
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暂行办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 征用、占用的林地、林木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林地上属于个人的林木和附着物的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应当全部交由原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单位用于造林、发展林业生产和安置补助。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森林植被的恢复费,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收取,专款用于开展异地造林,森林植被恢复和管护。
第二十四条 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伐除征、占用林地的林木时,应严格遵守采伐及其他有关规定,由原林地经营单位或个人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办采伐许可证,纳入年度森林总采伐量计划,代除的林木归原林木所有权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五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林地的,须征得乡(镇)林业工作站(尚未建立乡(镇)林业工作站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签署同意的书面意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对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林地的,应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二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国防林、防护林、母树林、林木种子园、林业科研教育用地,原则上不得征用、占用。因特殊需要征用、占用的,应当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非法征用、占用林地的,责令限期退还使用的林地,拆除或没收在使用的林地上的新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十至十五元的罚款;造成林地资源破坏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赔偿损失。
使用伪造、涂改或其他无效、失效的批文征用、占用林地的,按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