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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失效]

第四章 林地的征用和占用

  第十九条 因国家建设、乡(镇)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林地和占用国有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不得先用后征。
  申请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交下列文件: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以上人民政府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批准文件;用地单位的申请报告和《广东省征用、占用林地审核申请表》;所征、占林地的权属凭证;征、占林地调查设计书和平面图;交纳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协议书。向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在办理审查报批手续时,应当书面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征用、占用林地审批权限,县级人民政府十亩以下;省辖市人民政府一百亩以下,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一千亩以下;经济特区范围内二千亩以下,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经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二百亩以下,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超过以上规定限额的,按审批权限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支付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林地补偿费:按被征用、占用林地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十倍补偿。用材林地平均年产值为该种林一代林产值除以一代林生长周期,苗圃地按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补偿。
  (二)林木补偿费:
  1、成熟林和近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补偿;
  2、中龄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二至三倍补偿;
  3、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三至四倍补偿;
  4、种植不到一年的树苗:按当年实际造林投资补偿;
  5、苗圃苗木、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产值三至四倍补偿;
  (三)安置补助费:根据需要安置的人口数,按林地补偿费的50%计算。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当年社会更新费每亩一百至一百五十元补偿。
  凡国家建设占用国有林地的、林地补偿费按实际计算的70%支付,其他补偿、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征用集体所有林地的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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