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8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71号)》(发布日期:2002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4日)废止(原因:有关规定与新修订的《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不相符)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
(1992年11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林地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利用林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
《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广东省森林管理实施办法》和《
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辖内林地(不含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地)的保护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新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各类土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坚决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制止乱占滥用和毁坏开荒等毁坏林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