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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惩处为赌博放贷非法索债的规定(1997修改)

广东省惩处为赌博放贷非法索债的规定
 (1993年7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 为了严厉禁止赌博,打击为赌博放贷、非法索债的违法犯罪分子,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查处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用于赌博而向其提供高利率贷款并以非法手段索债者(俗称“大耳窿”)的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为赌博放贷并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为赌博放贷者或者其指使的打手、帮手有下列非法索债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侵入借贷人住宅逼债的;
  (二)以暴力或者暴力胁迫抢掠借贷人财物的;
  (三)故意毁坏借贷人财物的;
  (四)威胁、恐吓借贷人偿还债款或者利息的;
  (五)非法限制借贷人或者其亲属人身自由的;
  (六)劫持、绑架、拘禁借贷人或者其亲属的;
  (七)杀害、伤害借贷人或者其亲属的;
  (八)强迫借贷的妇女或者借贷人的亲属卖淫牟利偿还债务的。
  第五条 为赌博放贷者或者其指使的打手、帮手胁迫借贷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取得非法收益偿还债款的,对放贷者或者其指使的打手、帮手以共犯论处。
  第六条 为赌博放贷、非法索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除罚款外,可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第七条 为赌博放贷者,所放的贷款和非法所得,一律予以没收。
  第八条 明知用于赌博而介绍他人借贷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施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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