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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3年9月26日)修改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5号)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7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九月七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1997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本省的投资。
  第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维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台湾同胞投资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管理和咨询服务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本办法规定内的涉台事项,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协商;对重大涉台事项的处理,应当通报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
  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以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名义投资须出具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资格,由省、市(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下同)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确认。省、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并决定是否发给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确认证书。台湾同胞投资者凭全省统一印制的确认证书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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