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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97修正)[失效]

  第七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款(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政配套设施费用,以下简称地价款),作为专项基金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包括造地)。地价款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政府或管委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八条 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定缴付土地使用税或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费的标准和缴付办法由市政府或管委会规定。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终止,应向市政府或管委会指定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登记。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登记办法由市政府或管委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政府或管委会统一组织,由国土局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市政府或管委会制定。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由国土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出让合同应当包括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地价、投资总额、投资期限、土地利用要求、规划设计要求、土地使用的附带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协议、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国土局缴付地价款;逾期未全部缴付的,国土局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国土局未按出让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四条 以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出让合同生效之日向国土局缴付地价款10%的定金,余额应在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全部付清;逾期未付的,国土局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定金不予返还。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付清地价款后,应在三十日内办理登记,由登记机关发给房地产证或土地使用证,确认其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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