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政府行为,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和场地使用合同又是按国际惯例和经济运行形式签订的。土地按法定审批权限批准后,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不得违约,因此必须加强时合同的管理。签订合同双方必须在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下进行,因时间紧迫,来不及认真磋商,可先签订意向协议,待条件成熟时再签订正式合同。各地要根据[1992]国土(建)字第7号印发的示范文本内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签订。合同用词要严谨,语言表达要准确、字迹端正,不得涂改,各条款不得自相矛盾。
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土地面积、地点、规划用途,投资开发期限内地开发程度、出让金额、支付方式、期限、币种,双方权利和义务,土地使用费调整的期限及幅度、违反合同的罚则,及其它应约定的事项。同时,还必须附有土地使用条件。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国务院[1990]第55号令的规定确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年限以批准该企业的经营期限为准,土地使用权年限不得超过企业的经营期限。
五、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所有的土地资产作价入股,兴办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管理。
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所有的土地资产作价入股,兴办外资企业必须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按《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集体土地股份不得转让。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归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有关协议外,还必须与市、县土地管理局签订场地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费按省政府[1991]17号令规定的标准和优惠办法,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当地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各得50%。
六、要坚持土地资源管理与资产管理并重的原则,认真贯彻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用地定额核定用地面积,做到节约和合理用地,要坚持有偿用地的原则,依法支付各种征地费用。按省政府[1991]17号令的规定收取场地使用费。出让金要根据土地的不同区位,使用性质,容积率,级差收益和供求状况等因素。
合理收取。防止压低征地费,压低地价的现象,防止和避免浪费与囤积土地的现象,不断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七、简化办事程序、热忱为外资企业用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