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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1998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5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1998年5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湖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均应当按照本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系指持有《残疾人证》、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并具有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
  第四条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
  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同级劳动、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组织、管理。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计划、劳动、人事、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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