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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146号)


  《湖北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已经1998年5月19日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加快我省蔬菜产业的发展,保证城镇的蔬菜供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蔬菜基地是指经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城镇常年蔬菜基地。
  第三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工作。
  市(含地区、州、直辖市,下同)、县蔬菜生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蔬菜基地的建设、保护工作。
  各级土地、计划、建设、环保、财政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蔬菜基的地建设、保护工作。
  第四条 各市、县应建立蔬菜基地。蔬菜基地的面积按城镇常住人口确定,大、中城市人均面积不少于0.04亩,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均面积不少于0.03亩。
  规模较大的建制镇也应建立蔬菜基地,其面积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建立新蔬菜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二)蔬菜生产的自然地理条件适宜;
  (三)大、中城市蔬菜基地连片面积不少于50亩,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蔬菜基地连片面积不少于30亩。
  第六条 蔬菜基地建设计划由蔬菜生产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蔬菜基地建设计划应报省蔬菜生产主管部门和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蔬菜基地一经划定,应设立保护标志。蔬菜生产主管部门对蔬菜基地及蔬菜基地内的生产服务设施、标志等应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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