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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酒类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4号)


  《湖北省酒类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5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酒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酒类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白酒、黄酒、啤酒、葡萄酒、果酒、露酒、食用酒精和其他酒精饮品,各种进口酒和国内生产加工的同类产品。
  第四条 各级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或酒类专卖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酒类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经营的监督管理。
  各级轻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生产的监督管理。
  各级工商、技术监督、卫生、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酒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酒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统筹规划和合理安排酒类的生产和销售。
  第六条 酒类生产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酒类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出具合格证明。禁止不合格酒类产品出厂销售。
  第七条 酒类生产应节约用粮,综合利用副产品。严禁使用甲醇、工业酒精、合成酒精和有害人体健康的添加剂。
  第八条 发展优质名酒。优质名酒按有关规定评定。酒类生产企业联合生产名优酒,应统一生产工艺,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商品标识,统一成品勾兑,确保名酒质量。
  严禁生产假酒、劣质酒、假冒商标酒。
  第九条 酒类的生产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生产许可证的规定,领取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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