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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应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和经营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征得出让方的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新的用途调整土地出让金,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凡来我省投资办企业的外商、华侨以及港、澳、台商人,出让土地使用权,应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优惠。
  第十八条 报送出让土地使用权意向书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后,负责出让具体事务的土地管理部门须向批准出让的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增报正式签订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副本、《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备案表》和出让地块登记卡复印件。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可以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出售、交换、赠与、继承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给新的土地使用者。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新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有关手续,取得了土地使用权;
  (二)不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并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要求;
  (三)已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完成建设工程及公共设施建设,且开发建设实际投资已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投资总额的25%以上。但继承、赠与不受此限;
  (四)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其他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前提条件。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签订合同,转让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转让方式;
  (二)转让地块的面积、位置;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期限、方式(继承、赠与除外);
  (四)土地使用权已使用的年限、已投入土地开发的资金金额和所完成的工程。土地使用者可以后续使用的年限以及后续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方式和应投入的开发资金、应完成的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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