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四)评标小组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决定中标者。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在评估小组签发决标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书面通知未中标者。
  (五)中标者在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期限内,到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合同规定缴纳出让金。中标者在约定期限内不与出让方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出让方未按约定时间与中标者签订合同的,应当赔偿中标者的直接经济损失;未中标者交纳的保证金,在评标结束后十五日内如数退还。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以公开拍卖方式出让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土地管理部门发布公开拍卖土地使用权公告;
  (二)竞投者到土地管理部门购取拍卖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资料,按规定向出让方提交身份证明、资信证明等,交付竞投保证金;
  (三)拍卖主持人按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主持拍卖,竞投者按规定方式应价,应价高者即为得主。土地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其他竞投者,并退还竞投保证金;
  (四)竞投得主即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合同规定缴纳出让金;
  (五)拍卖过程中,拍卖主持人认为竞投者出价低于出让金底价,有权停止拍卖。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后,应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出让地块的面积、位置、用途及依据建设规划必须遵守的要求;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支付出让金的币种、期限、方式;
  (四)交付出让地块的期限和方式;
  (五)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方式和按规定用途完成建设项目的期限;
  (六)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必须遵守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纠纷的处理办法;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款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到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出让金总额的10%作为定金,所付定金可抵充出让金,但不计利息。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应在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
  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方能依照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从土地使用证签发之日起计算。
  土地使用者不按出让合同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出让合同,所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土地管理部门不按出让合同规定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土地管理部门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