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土地使用者应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出让土地由市、县纳入用地计划(旧城区改造和已开发的建设用地除外),按现行土地利用计划编制程序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须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报批需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呈报表》;
(二)出让地块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规划用途、建筑容积率及1:500或1:1000的地形图;
(三)出让方式、出让年限、出让金标准及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意向书,或者出让合同;
(四)征、拨用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意见。
第九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部门应向申请使用土地者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及面积;
(二)土地的规划用途、建筑容积率、建设项目的完成年限;
(三)环境保护、绿化和市政建设配套、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
(四)出让的方式和年限;
(五)土地使用者应具备的资格;
(六)其他应予提供资料。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使用土地者持申请用地报告、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作出答复;
(三)经协商一致,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使用土地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使用土地者依合同规定缴纳出让金。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方式出让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招标公告;
(二)投标者购取投标资料,按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交付投标保证金,参加投标;
(三)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聘请专家或专业人员组成评标小组主持开标,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标书以及超过截止日期的标书,评标小组有权决定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