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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1998修正)[失效]

  (七)经省人民政府确定减征的其他车辆。
  第十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十一条规定,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范围的车属单位,应当向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提出免征或者减征养路费的申请,经省交通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免征或者减征养路费。
  经批准免征或者减征养路费的车辆,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或者变更使用单位的,应当从改变之日起全额缴纳养路费。

第四章 养路费的征收方式与标准

  第十三条 养路费征收分为按费率计征和按费额计征两种。
  具有健全的运输计划、行车记录、统计资料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准确反映营运收入总额,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专业公路运输企业所有的营运车辆,按营运收入总额和规定的费率计征养路费。
  除前款规定按费率计征养路费的车辆以外,其余车辆均按核定载重吨位和规定的费额计征养路费。
  对专业公路运输企业非营运车辆以及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等形式后,能以掌握营运收入的营运车辆,按费额计征。
  按费率计征养路费的,其实征额低于按费额计征养路费75%的,应当按费额计征的75%计征或者改按费额计征。
  第十四条 养路费征收标准,由省交通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征收额度和本省公路技术发展状况以及应征车辆数量等提出意见,经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按费额计征的车辆,其征费吨位核定方法如下:
  (一)载货汽车按车辆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核定;无载重吨位标记的,按实际载重吨位核定;
  (二)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底盘标记载重吨位核定;无载重吨位标记的,按每10人座折合1吨位核定;
  (三)客货两用汽车,按载货吨位与载客座位折合吨位合并核定;
  (四)未核定载重吨位的挂车,按每只承重轮胎折合1吨位核定;
  (五)不能载客或者载货的特种车和专用机械车,按其车总重吨位核定;
  (六)拖拉机有吨位标记的,按吨位标记核定;无吨位标记的,按发动机每20匹马力折合1吨位核定;手扶拖拉机按半吨核定。
  两轮、侧三轮摩托车,按台核定。
  第十六条 下列车辆折算征收养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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