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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98修正)

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
 (1985年9月1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根据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持自然生态平衡,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森林和野生动物(包括两栖纲、爬行纲、鸟纲和哺乳纲的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均按国家《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和省、县自然保护区。
  (一)国家自然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区划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二)省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商同所在县人民政府提出区划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县自然保护区,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区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及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面积和区界。区界一经划定,即树立界标,不得任意变动。
  划定区界的原则是
  (一)应保证保护对象所必需的最合适范围;
  (二)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比较完整或演替明显或生物种源比较丰富;
  (三)既要保持保护对象的整体性,又要有利于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安排。
  第五条 自然保护区建设,要统一规划设计,按管辖范围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分别由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管理机构,隶属同级人民政府,归林业主管部门具体管理。
  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开展保护自然资源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进行植被、土壤、气象、生态等科学考察,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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