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98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7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7日)废止

湖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1994年1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
 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湖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发挥户外广告传播信息、扩大流通、指导消费、美化环境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除利用报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通过邮局邮寄广告宣传品,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外,凡利用户外的场地、空间、建筑物、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媒介设置、张贴广告,均须遵守《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和本办法。
  第三条 户外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四条 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场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规划、环保、公安等部门制定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在特定地点设置、张贴户外广告,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工商经营者利用自有场地、建筑物或者交通工具设置、张贴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须经当地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在指定地点按批准式样、规格和数量设置、张贴。
  户外广告必须张贴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设置的《户外广告张贴栏》内或者指定地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经批准设置的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