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1998年、
1999年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制计划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8〕12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加强我省立法工作,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综合省直机关各单位报送的立法项目,编制了《湖南省人民政府1998年、1999年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制计划》,并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凡有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任务的单位,都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做到任务、班子、时间三落实。每一个立法项目,都要确定一名领导负责,组织专门班子,负责调查研究、起草修改、审核把关,切实保证质量。立法要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从实际出发,走群众路线,突出地方特色,不搞大而全,不搞照搬照抄。涉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内容的,不要在法规、规章草案中规定,涉及审批、发证、收费、处罚等内容的,应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凡列入1998年出台或者争取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单位要抓紧起草,及早将草案报送省人民政府。草案上报后,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做好审查修改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1998年、
1999年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制计划
一、1998年出台或者争取出台的法规、规章
(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13件)
序号 法 规 名 称 起草单位
1 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省环保局
2 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省建委
3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条例 省国土测绘局
4 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省地矿厅
5 实施《
乡镇企业法》办法 省乡镇企业局
6 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条例 省科委
7 中医管理条例(修订) 省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