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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1997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7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7日)修改

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1994年11月1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
 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我省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工作。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六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
  (一)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发展需要依法征用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由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三)出让期满后由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四)城镇其他可供出让的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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