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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程序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发布日期:2001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1年3月1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
 议案程序的规定
 (1998年5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完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的程序,发挥专门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的职能作用,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地方性法规议案的程序,适用本规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的程序,适用《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在确定本委员会工作计划要点时,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关于制定地方立法计划的安排,向常务委员会报送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的计划,由常务委员会法规工作委员会汇总提出地方立法计划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项目列入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后,该专门委员会应当负责该项地方性法规议案的起草工作。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组织有关人员承担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承担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第六条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法规草案内容必须符合本省实际,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对其提出的法规草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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