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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97修正)[失效]

  消费者协会、用户委员会受理消费者和用户的投诉,可以进行调解。
  第二十二条 因商品质量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质量责任仲裁;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和用户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提出要求、投诉或者起诉,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损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有规定或者约定期限的,应当在规定或者约定期限内提出。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和用户合法权益事迹突出的;
  (二)在商品质量监督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三)检举揭发商品质量方面的违法行为成功的。
  第二十五条 经营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商品,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以责令停止销售,并可以违法所得15%至20%的罚款。
  经营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其他商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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