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河南省商品和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省政府1994年11月10日发布)
行政处罚中关于停业整顿的表述予以删除。
17、《河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1994年12月19日发布)
第19条、20条中关于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的内容予以删除。第19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20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政府人事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最后增加“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一句。
18、《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1994年2月28日发布)
第30条修改为“非法收入上缴国库,并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19、《河南省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1995年10月11日发布)
第23条第一款中“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顿、责令停止施工、没收非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室内装饰工程总造价2%-10%的罚款”的规定,修改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24条中“可处以室内装饰工程总造价2%的罚款”的规定,修改为“可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0、《河南省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办法》(省政府1995年10月19日发布)
第27条第一款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以3000元至5万元罚款,并可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的规定,予以删除。
21、《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省政府1995年10月18日发布)
第25条第(二)项中涉及“非法所得”的规定,予以删除。
22、《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1995年1月11日发布)
第16条“吊销收费许可证”的规定,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