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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和删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行政处罚内容的通知

  办法中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为“国家规定的商业保险公司”。
  7、《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省政府1991年2月25日发布)
  第11条规定予以删除。
  8、《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省政府1992年8月3日发布)
  第43条中“没收非法所得”的表述予以删除。
  9、《河南省机动车辆运输保险暂行办法》(省政府1992年5月18日发布)
  办法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修改为“国家规定的商业保险公司”。
  10、《河南省〈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1993年11月4日发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全部予以删除。
  1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省政府1993年11月27日发布)
  第46条第(二)项内容予以删除。
  12、《河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1993年12月1日发布)
  第20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和第二款内容予以删除。
  13、《河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1994年6月6日发布)
  行政处罚内容增加“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一句。
  14、《河南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1994年12月12日发布)
  第25条罚款内容修改为“并可处非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26条对主办单位罚款修改为“并可以对主办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7条第(一)项“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项“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修改为“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15、《河南省村提留和乡统筹费财务管理办法》(省政府1994年6月8日发布)
  第20条中“可并处500-3000元罚款”,修改为“可并处500-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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