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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和删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行政处罚内容的通知

  18、《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省政府1993年11月22日发布)
  19、《河南省音像业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1993年2月7日发布)

附件二:          修订省政府规章目录

  1、《河南省户包治理小流域责任制若干规定》(省政府1984年6月15日发布)
  第11条中的“情节严重,造成危害的,根据《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实行经济处罚”一句予以删除。
  2、《河南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省政府1986年6月2日发布)
  第13条修改为“违反本细则第5条、第8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建房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房地产管理部门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违法建造的住宅应依法予以拆除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3、《河南省地震监测设施环境保护办法》(省政府1988年12月15日发布)
  第15条“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经济损失15%以下的罚款。罚款一律上缴当地财政”的表述予以删除。
  4、《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1988年12月27日发布)
  第34条中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或建议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表述和(一)、(二)、(三)、(四)、(五)项内容予以删除。
  5、《河南省有价证券转让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1990年3月4日发布)
  第13条中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冻结帐户、没收非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表述予以删除。
  6、《河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财产保险办法》(省政府1990年3月4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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