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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社会保安服务管理办法

  未经省公安机关批准,一律不得设立保安组织,从事保安活动。
  第九条 保安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为18至35周岁;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序;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保安工作;
  (四)经过岗前培训,取得保安人员上岗资格证。
  受过治安拘留、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保安人员。
  第十条 招收保安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复员、退伍军人和企业下岗职工。
  被招用的保安人员,须经其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
  发布招收保安人员的广告,必须报省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招用的保安人员进行岗前和在岗培训。
  除公安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保安服务培训机构。
  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组织招用的保安人员,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保安服务组织,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保安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第三章 保安服务组织及保安人员的职责

  第十三条 保安服务组织的职责:
  (一)依法开展保安服务活动;
  (二)严格履行保安服务合同,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
  (三)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严格保安队伍管理,维护保安人员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保安人员的职责:
  (一)执行守护、押运等任务;
  (二)制止违法活动,在执勤区域内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三)查验出入执勤区域人员的证件和车辆、物品的出入手续;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保安人员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时,遇有暴力抗拒,可以使用规定的保安器械。
  第十六条 保安服务组织和客户不得指使保安人员从事职责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 保安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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