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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社会保安服务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河南省社会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马忠臣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社会保安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人员的管理,提高保安服务质量,促进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社会保安服务组织(以下简称保安服务组织),招收、培训、聘用保安人员和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安服务组织,是指由公安机关管理的为客户提供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服务的专业性治安防范组织。
  保安服务组织实行有偿服务,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安人员,是指被保安服务组织招用,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
  第五条 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人员必须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安机关是保安服务业的主管机关,应加强对保安服务组织的监督管理,对保安人员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工商、税务、劳动、物价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对保安服务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保安服务组织的设立和保安人员的招聘

  第七条 设立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
  (二)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有公安机关认可的保安服务章程。
  第八条 设立保安服务组织,应当由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地公安机关审核,报省公安机关批准,核发河南省社会保安服务许可证,并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保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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