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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邮电通信管理办法[失效]

  第八条 邮电通信发展规划,包括邮电局、所(含电信局、站,下同)、网路设备和电信管道、线路等,应纳入城市规划和市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
  国家和地方新建和扩建的工农业生产基地、车站、机场、大型工矿企业、城市工业区和居民小区,应将邮电局、所和邮电设施列入市政配套范围。
  城(镇)改建、扩建时,应将邮电局、所及电信管道、线路建设列入地区改造规划和建设规划。
  第九条 新建办公楼和其他高层建筑,在设计时应当安排楼外电话路线和楼内电话布线。
  居民楼应在适当位置安装住宅标准信报箱或信报箱群。
  上述通信设施,由当地城建部门会同邮电部门制定设计标准,纳入建筑设计规范,列为验收项目。竣工后,邮电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验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纳入建设项目总概算。
  第十条 邮电部门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增设通信服务设施,改善邮电服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和协助邮电部门在方便群众的地方设置信箱(筒)、邮亭、报刊亭、公用电信亭(站)等邮电设施,或者进行流动服务。
  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或改建道路、桥梁、隧道及其他建筑物时,应按规划要求,预设电话地下管线。当地邮电部门应向城建部门提供有关设计资料,城建部门应依照地下管线综合计划,负责协调,组织施工。
  邮电部门需要单独施工的,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城建、公安、交通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邮电部门设置电杆和埋设电缆,应当节约用地。所需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无偿使用。
  邮电部门进行通信线路施工或检修时,应当爱护农作物和林木,并可无偿在建筑物上附挂通信线,但应在附挂前通知建筑物管理单位。附挂通信线的建筑物检修时,邮电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三条 供电部门对邮电通信用电应当按重要用户优安排供电。特殊情况必须停电时,供电部门应提前通知邮电部门。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邮电部门联合投资,合作发展邮电通信事业。
  乡以下(不含乡)的农村,按照“谁举办、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发展邮电通信事业。建设前,应由邮电部门与乡、村签订建设和办理邮电业务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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