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食品卫生条例[失效]

  前款所述受委托检验机构须经当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格认证。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食品卫生规范和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生产,并应有完整的生产和检验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六条 施工工地集体用餐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对工地的亚硝酸盐等有毒有害物品应当严格管理,防止误食。施工工地食堂应具备基本的卫生设施,符合卫生要求。
  学校等集体订餐单位,应从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送餐企业订餐;分餐人员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八条第(八)项、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卫生要求。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由所在单位负责组织,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者,由所在单位予以调离。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经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由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协助指导。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市场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参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出具合格意见书,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和投产使用。
  第二十条 各类食品市场的举办者应提供电源和洁净水源、密闭的垃圾存放容器,设置污水排放渠道和相应的售货亭、台和防雨、防晒、防蝇、防尘、果皮箱等卫生设施,负责市场内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组织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第二十一条 发布食品广告,必须取得市(地)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食品广告证明》。无《食品广告证明》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代理,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依法索取与采购产品批号相符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销售者应当保证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进行抽样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禁止运输和销售、索证范围、种类和管理办法按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