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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一)有具备发包需要的有关资料及图纸;
  (二)具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第十六条 甲、乙级勘察、设计企业,一、二级施工企业总包的工程,允许分包给符合资质规定的企业,但分包企业不得再次分包。
  总包企业将工程分包时,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总包方应对分包工程进行组织管理,并向发包方承担责任。
  企业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组织完成,不得转包。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协议招标的方式发包。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公开招标: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控股投资的工程;
  (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投资在五十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和设备更新,外商独资、外商控股企业投资、国内私人投资的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由投资者自行选择。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必须编制招标文件,并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编制标底,不得随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标底在开标前应严格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发包工作的,应当具有与工程项目性质、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建设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工程项目发包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代理工程项目发包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一般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十一条 经依法认定的保密工程、特殊专业工程,可以直接发包。军事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发包方应当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并严格履行。
  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当使用国家或本省统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承发包双方不得在合同中约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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