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公民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

淄博市公民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1997年7月23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保证临床用血,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文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推行公民无偿献血。
  凡本行政区域内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的公民,外省、市在本市临时居住半年以上的适龄公民,均有无偿献血的义务。
  履行无偿献血义务的公民及其直系亲属,享有相应的无偿用血的权利。
  第三条 本市实行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血和统一供血的血液管理制度。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献血工作的领导,统一规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献血工作。
  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公民无偿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公民无偿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积极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市中心血站和沂源县中心血库是不以营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是本市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专门机构,负责采集、贮存并向医疗机构提供合格血液。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负责组织本单位、本辖区的适龄健康公民参加无偿献血。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广泛宣传适量献血无损健康的常识,开展有关公民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红十字会对按时完成无偿献血计划的单位或者在献血与血液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