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后,出租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后,受让人或承租人需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征得出让人同意并以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需建筑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应自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抵押人清偿债务,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抵押人应自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抵押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或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抵押财产。
第二十条 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抵押财产所得,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缴纳应缴纳税款;
(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增值费;
(三)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因处分抵押财产所有权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财产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必须在出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需继续使用土地的,按
《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因企业兼并而引起使用权转移的,双方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兼并后,土地使用权再行转让、出租、抵押的,土地使用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手续。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兼并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