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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9年8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8月22日)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现发布《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以下简称公共交通)的管理。
  第三条 公共交通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原则,优先发展大型公共汽车、电车,适度发展小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逐步发展快速轨道交通。政府对大型公共汽车、电车客运交通的发展给予扶持政策。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交主管部门)。
  规划、城建、公安、交通、物价、税务、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交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公交主管部门应会同规划、计划等部门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公共交通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公共交通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公共交通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公交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共同扶持发展公共交通:
  (一)财政部门应将大型公共汽车、电车的运力发展纳入财政年度计划,根据运力的需要安排资金;
  (二)城建管理部门在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逐步设置公共交通港湾式站点;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保证沿固定线路运行的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通行;
  (四)公安交通、城建等部门在有条件的路段,应逐步设置公共交通专用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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