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9月17日 实施日期:2000年1月1日)废止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97号)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规定》已经1996年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六年二月五日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巩固发展造林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
《森林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植树造林规划,鼓励和组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展植树造林活动,确保实现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在林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取土;
(二)在幼林地砍柴、放牧;
(三)超强度采伐;
(四)其他毁林行为。
第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的林地保护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并设立界桩、界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