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销售(含预售)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五条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和承诺,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定的工程质量等级;
二、住宅结构按设计寿命终身保证使用;
三、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保修内容与期限:
1.屋面防水工程不短于3年;
2.土建工程不短于1年,具体包括: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3.卫生洁具,不短于1年;
4.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不短于6个月;
5.管道堵塞,不短于2个月;
6.供冷、供热系统和设备为1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7.其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四、开发企业将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具体时间;
五、用户报修的单位以及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六、因质量原因退房的条件;
七、因质量保修引起纠纷的解决办法。
第七条 开发企业预售的商品住宅,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前,应当接受用户对其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一周的时间由用户验收。在验收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设备、设施运行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
第九条 《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饰、装修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闭路电视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