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均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法对建筑工程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准许其开始施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一)国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其他建设项目批准立项的文件材料;
(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证;
(三)拆迁进度满足施工要求的协议书;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及应当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的监理合同;
(六)资信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施工许可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并按要求的内容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