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不具备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工程勘察设计的;
(二)擅自超越资格等级、专业范围委托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委托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四)提供错误的勘察设计依据或资料,造成工程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五)擅自改变设计,不按设计文件要求提供设备和进行施工安装,造成工程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六)违反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封锁、垄断工程勘察设计市场,阻碍具备资格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合法经营的;
(七)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使用或重复使用、抄袭、修改、出售、转让设计文件的;
(八)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删去第二十一条。
二十、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派出机构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即交付使用的,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1.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依法取得设计、施工或开发资质证书的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2.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1.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在定点屠宰场(点)外私宰上市的,予以取缔,并处以货值1至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2.删去第六条中“(经、商)、委、商业”,第十三条中“(经、商)”,第十四条中“商业所属部门”等称谓。
3.删去第二十一条。
二十三、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产权转让双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追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1.删去第三十三条。
2.删去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