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山东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等6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31日)废止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关于修订<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4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春亭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修订《
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等4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
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42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订:
一、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醉酒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二)无驾驶证、操作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或驾驶、操作无牌、无证农业机械的;
(三)转借、涂改和伪造农业机械牌证、驾驶证、操作证或者失效的农业机械许可证、驾驶证、操作证的。
“前款所列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驾驶、操作与驾驶证、操作证准驾(操)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的;
(二)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驾驶员、操作员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三)驾驶操作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
(四)拖车未按装制动装置的;
(五)农业机械在易燃物场区作业时,未安装防火罩的。”
二、山东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1.第十九条修改为:“造成农机事故的责任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二十条修改为:“造成农机事故的责任者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