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6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6日)废止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计划外生育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政发〔1998〕32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多年来,我省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但是,我省是全国第二人口大省,人口多,基数大,低出生率与高增长量的矛盾十分突出,计划外生育的现象时有发生,控制人口增长的任务仍然非常艰巨。为了全面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必须进一步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严禁计划外生育。对违反《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计划外生育,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处理,并依照
《条例》加大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数额。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严重违反
《条例》计划外生育的,加大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数额,是教育当事人履行计划生育义务,防止计划外生育的必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计划外生育,而不是计划外生育可以合法化,更不允许有钱就可以多生育。各地在工作中要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的方针,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坚决防止以征代教和工作简单化的倾向,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各项政策规定,确保完成人口控制计划。
二、对非婚生育、计划外生育第三个子女,以及采取欺骗手段、躲避计划生育管理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等严重违反
《条例》规定的,由征收机关对男女双方各征收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对高收入家庭强行计划外生育或者计划外生育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征收机关逐级报经省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男女双方各征收3万元以上的计划外生育费。机关工作人员及领导干部计划外生育的,除依法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以外,还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