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取消福利性分房实行新房新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取消
 福利性分房实行新房新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1998〕16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取消福利性分房实行新房新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三日

        山东省取消福利性分房实行新房新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住房由实物福利分配方式向货币工资分配方式的转变,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不断改善城镇职工居住条件,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住房分配、供应新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职工公有住房,及未实行货币化分配的职工公有新建住房和腾空成套住房。
  第三条 下列住房只售不租或先售后租:
  (一)单位新建、新购住房和腾空成套住房;
  (二)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
  (三)向职工集资建造或购买的住房;
  (四)拆迁户购买的安置房。
  第四条 单位将新建住房、新购商品住房、腾空成套住房出售给符合单位住房分配条件的职工时,可执行当地政府公布的届时房改成本价和房改政策。根据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程度,可按届时房改成本价无折扣出售,也可按不高于住房实际造价或购价或不低于房改成本价的价格出售。
  第五条 单位利用现有土地自建住房,可以按照建房的实际成本价,也可按不低于房改成本价的价格向职工集资建房。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一次性住房补偿:
  (一)未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经单位批准向社会直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安居房的。
  (二)城市建设中的拆迁户,按照当地政府的拆迁政策购买新住房的。
  具体规定由各市地、省单批房改方案单位确定。
  第七条 按期缴交住房公积金或执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一次付清房款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担保贷款或按揭贷款。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